中国衡器协会成立于1983年,现有会员近500个,是由从事衡器生产、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育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会员共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高行业素质,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我国衡器行业的改造和发展,实现衡器工业现代化为目标。积极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衡器协会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欧洲衡器制造商协会、德国衡器协会、日本计量机器工业连合会、美国国际计量称重协会、澳大利亚衡器协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衡器协会建有技术专家委员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机构和轨道衡、称重传感器、称重仪表、公路自动衡器四个专业委员会。
中国衡器协会主办的每年一届的衡器展览会已成为著名的行业盛会,受到了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业内人士的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中国衡器协会
英文:CHINA WEIGH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W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组成和性质
(一)由从事衡器生产、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
(二)是跨系统、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三)是会员之间横向联系的纽带,是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是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的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团结会员共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高行业素质,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我国衡器行业的改造和发展,实现衡器工业现代化为目标。积极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承担政府委办的任务;
(二) 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对行业中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及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研,开展行业基础、经济技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对行业发展提供指导;
(四)组织企业协商、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五)开展企业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七)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八)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合资合作投资改造,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投资立项进行前期论证,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同行业经济、学术团体的组织关系;组织行业学术论证与交流,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服务,组织先进技术推广交流和应用;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国际展览会、订货会,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十一)协调行业之间,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
(十三)协会有责任及时反映会员的问题和要求,尽力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完成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单位会员须依法取得衡器产品制造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由从事衡器管理、经营、设计、制造、科研、教育的单位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依法生产经营、重视质量、恪守信誉。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专营复印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查批准并向下次理事会通报;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履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之前又不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合并、分立或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在不允许召开集中会议的前提下,经过上级领导单位批准,可以采用书面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贯彻大会决议和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闭会期间,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吸收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的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必要时也可以同协会理事会同时召开。
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承办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长负责。
协会组织全国衡器专家技术委员会,面向行业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协会组织《衡器工业通讯》编委会和《中国衡器网》,面向行业开展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全面工作。本协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文件;
(四)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
(五)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交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交理事长审批;
(六)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具体使用范围:
(一)本协会会议费用;
(二)为本协会行业服务费用;
(三)本协会办事机构办公费用;
(四)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其使用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借用、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或书面提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