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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鬼秤,可以适用消保法!新发《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7-2953
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针对新增的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项要求,集市主办者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二是增加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三、四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提高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六、七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额度分别由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一万元、五万元。
四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不再列明具体罚则,而是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项,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最高处罚额度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
六是对集市主办者的恶意行为增设处罚条款,并设置较重的处罚额度,集市主办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有力打击利用电子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4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向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提供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责任:

(一)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七)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标识;对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八)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九)鼓励集市主办者统一为经营者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具备统一配置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十)对集市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一经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应当及时制止。

(十一)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者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十二)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具有智能网联功能的计量器具。

(十三)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

第六条 经营者责任: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

(四)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除不具备计量条件或者经交易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估量计费。

(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集市主办者不得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

 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

(二)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五)强化信用监管,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集市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集市主办者或者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 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属于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集市主办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 从事集市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是指可以通过伪造、变造、篡改计量数据导致数值显示与实际量值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测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计量器具。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民生计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做好民生计量工作,保障计量量值准确,是确保市场公平、实现放心消费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去年以来,部分自媒体、网红博主曝光一些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也让老百姓对市场贸易结算的“公平”“诚信”产生质疑。近期江苏连云港“鬼秤”等舆情频发,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集贸市场是电子计价秤使用的主要场所之一,亟需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压实集市主办者责任,规范经营者行为,有效打击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二、修订过程


2024年6月中旬,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学专家、基层执法人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市场主办方和经营者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一是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二是进一步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内容,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是将公平秤扩展为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办者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四是增加集市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要求集市主办者对集市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一经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应当及时制止。五是增加集市主办者诚信计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同时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六是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不得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七是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具有智能网联功能的计量器具。八是明确集市主办者纠纷调解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一是增加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对应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最大问题,指向性更加明确。二是增加经营者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三是增加经营者诚信计量义务,要求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增加了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行为性质的认定,明确属于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针对新增的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项要求,集市主办者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罚。二是增加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三、四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提高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六、七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额度分别由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一万元、五万元。四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不再列明具体罚则,而是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项,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最高处罚额度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六是对集市主办者的恶意行为增设处罚条款,并设置较重的处罚额度,集市主办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修改。一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手段。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信用监管,加强集市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通过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进一步压实集市计量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对于检定收费问题,删去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规定,由于目前强制检定收费处于停征状态,但又未完全取消,因此修改为“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便于贴合政策要求。三是删去了现行《办法》中的解释条款。四是增加了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和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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