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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调整意见的函
2026-03-134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法制计量管理,提升计量监管效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市场监管总局拟对2020年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开展评估,并研究调整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纳入《目录》原则

(一)纳入《目录》的判定原则

  1. 风险必要。
     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场合,且量值失准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经济损失的,原则上应纳入。
  2. 技术可依。
     具备可执行的技术依据(如计量检定规程、型式评价大纲等计量技术规范),量值溯源链条明确。
  3. 实施可行。
     具备相应型式评价、检定、监督能力,或可在合理过渡期内补齐相应能力,实施成本与风险收益匹配。

(二)监管方式选择原则

  1. 采用型式批准监管的原则:
     主要风险来自产品设计/结构/软件算法等型式因素,需通过型式控制把好“准入关”,且使用环节不以强制检定作为主要控制手段的。
  2. 采用强制检定监管方式的原则:
     主要风险来自使用环节量值准确性,需通过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维持计量可靠性的。
  3. 采用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监管方式的原则:
     既需要型式控制,又需要使用环节强制检定共同控制风险的。

二、征求意见及反馈要求

请各单位对照现行《目录》条目,依据上述判定原则,提出新增、取消、合并、拆分等调整范围或监管方式的意见建议。

  • 截止时间:
     请于2026年3月25日前报送。
  • 报送方式:
     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模板见原文附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并同步发送电子版(含可编辑文档)至 jlsfzc@samr.gov.cn。
  • 统筹要求: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请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意见后统一报送。

三、联系方式

  • 联系人: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王锦华
    电话: 010-82261852
  • 联系人: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成芳
    电话: 010-64220456

四、附件说明

本文涉及的相关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年版、意见反馈表模板等),请通过底部“阅读原文”链接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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